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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标签标注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汇总表

时间:2014-01-22     【转载】

涉及标签标注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汇总表
(本列表仅供参考,更新于2013年9月,若有规定与现行法规标准要求不一致,以现行法规标准为准)
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与标签相关的内容摘抄 适用范围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4.1.4 4.1.4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表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11.3 营养标签
4.1.11.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 13432 执行。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4 推荐标示内容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4.4.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4.4.3 致敏物质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_______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3.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
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B.4.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 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致。
C.2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
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C.2.1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25)克。
C.2.2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25 克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 克(或不低于60%)。
C.2.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净含量:200 克规格:5×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40 克×5;
净含量:200 克规格:5 件;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200 克规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3,B 产品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3 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
(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 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 ××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GB/T 17924-2008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内容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标注如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和产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标注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基本原则、通用要求。
GB/T 15091-1994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11 标签
 11.1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GB 7718-1994的规定。
 11.2零售产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标示下列内容:
 11.2.1产品名称及产品标准号。
 11.2.2配料表:包括内容物、食品添加剂名称。
 11.2.3净含量:重量、容量或数量。
 11.2.4企业名称、地址,消费者服务专线或生产企业的电话号码。
 11.2.5保质期。本项方法应采用印刷方式,不得以加贴标签方式标注。
 11.2.6批号:以明码或暗码表示生产批号,根据批号可追溯该批产品的原始生产资料。
 11.2.7食用方法、贮存条件说明。
 11.2.8其它经有关部门规定的标示项目。
 11.3外包装容器须标示有关批号,便于仓储管理及成品召回。
 11.4包装、运输标志符合GB/T 191-2000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常用的基本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工业生产、科研、教学及其他有关领域。
GB 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无标签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以 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内容 
    5.1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GB/T 23779-2009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5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ड़ṟꙦ侲먮뼿੎鞞䁱ꑯ꩐赺䄋鬐硹⃲ᙸ䚳व㻟⼢烆敧묿㘿鷃䯉䖡ꅛう潘嬃簆ⴑ麮ꦣꎪ꘿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GB/T 19630.3-2011 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 本部分适用于按 GB/T 19630.1 生产或GB/T 19630.2 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GB/T 18524-2001 食品辐照通用技术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第47号《辐照食品卫管理办法》和GB 7718的要求执行,对散装食品在清单中必须注明“已经电离辐照”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辐照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的辐照。
GB 5461-2000 食用盐 大包装瞩目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姓名代号,小包装必须标注GB7718规定的要素,贴有加碘盐防伪标示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GB 2721-2003 食盐卫生标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指标要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从海水、地下岩()盐沉积物、天然卤()水获得的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经加工而成的食用盐,不适用于低钠盐。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186-2000 酿造酱油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酱油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GB 2717-2003 酱油卫生标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在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饪”,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酱油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的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
GB 18187-2000 酿造食醋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总酸的含量,执行标准的标注方法:固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固态发酵”液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液态发酵”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食醋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用酿造食醋,不适用于保健用酿造食醋。
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标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在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G本标准规定了食醋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GB 2718-2003 酱卫生标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酱类食品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酱类食品。
GB 2720-2003 味精卫生标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味精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味精。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调味品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标识、包装、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鱼类、虾类、蟹类、贝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水产调味品。
GB 14891.4-1997 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 最小包装上统一黏贴辐照食品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辐照香辛料的技术要求、包装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杀菌、防霉、提高卫生质量为目的经γ射线或电子束照射的香辛料。
GB 8861-1988 脱水大蒜 5.2标志 按照GB7718《食品标签通则》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为原料热风干燥的脱水大蒜片、粉、粒。
GB 10465-1989 辣椒干 装辣椒干的包装标志应按照GB7718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辣椒干质量评定和检验。
GB/T 23183-2009  辣椒粉 无标签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不适用于调味辣椒粉。
GB/T 7652-2006 八角 包装上应标明产地,收货日期,等级规格,毛重,净重及其防潮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八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八角的质量评定及贸易。
GB/T 22300-2008 丁香 产品名称,商品名或商标名称,制造者或包装者姓名,地址,批号,代号,净重,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丁香(整的或粉状)的技术要求及贮运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丁香的质量评定及其贸易。
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  产品的外包装标志宜符合GB/T191的要求外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用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 本标准规定了谷氨酸钠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谷氨酸钠。
GB/T 12729.1-2008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无标签内容 本部分规定了68种我国常用食品调味、能产生香气和滋味的香辛料植物性产品的中英文名称。
本部分适用于香辛料和调味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及有关科研和教学。  68种香辛料和调味品的名称为:菖蒲 洋葱 大葱 小葱 韭葱  高良姜 豆蔻 香豆蔻 草果 砂仁 莳萝、土茴香 圆叶当归 细叶芹 芹菜 辣根 龙蒿 杨桃 黑芥籽 刺山柑 辣椒 葛缕子 桂皮、肉桂 阴香 大清桂 芫荽 藏红花 桔茗 姜黄 香茅 枫茅 小豆蔻 阿魏 小茴香 甘草 八角 刺柏 山奈 木姜子 月桂 芒果 薄荷 椒样薄荷 留兰香 调料九里香 肉豆蔻 甜罗勒 甘牛至 牛至 罂粟 欧芹 多香果 荜拨 黑胡椒、白胡椒 石榴 迷迭香 胡麻、芝麻 白欧芹 丁香 罗晃子 蒙百里香 百里香 香椿 香旱芹 葫芦巴 香荚兰 花椒 
GB/T 7900-2008 白胡椒 7.2标志 下列各项应标注在每一个包装或标签上。a)产品名称、商品名;b)生产企业或包装企业名称、地址;c)批号或代号、商标;d)净重;e)产品等级;f)生产国;g)到岸港口/城镇。 本标准规定了整粒白胡椒(Pipper nigrum L.)和白胡椒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白胡椒的质量评定及其贸易。本标准不适用于轻质白胡椒的质量评定及其贸易。
GB/T 7901-2008 黑胡椒 7.2标志 下列各项应标注在每一个包装或标签上。a)产品名称、商品名;b)生产企业或包装企业名称、地址;c)批号或代号、商标;d)净重;e)产品等级(未加工、半加工或加工);f)生产国;g)到岸港口/城镇(对出口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整粒黑胡椒(Pipper nigrum L. )和黑胡椒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包装、标志、贮运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黑胡椒的质量评定及其贸易。本标准不适用于轻质黑胡椒的质量评定及其贸易。
GB/T 21999-2008 蚝油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耗油 本标准规定了蚝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GB/T 20293-2006 油辣椒 预包装油辣椒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预包装油辣椒产品标签上应标明所使用食用油的具体产品名称,如:菜籽油,大豆油,食用猪油等,预包装油辣椒产品中使用转基因原料的,应在标签上标明。 本标准规定了油辣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辣椒的生产、销售和监督检验
GB/T 11425-2008  中国肉桂(精)油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重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标准编号,顾客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肉桂(精)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GB/T 15068-2008 八角茴香(精)油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重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标准编号,顾客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本标准规定了八角茴香(精)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GB/T 11424-2008  山苍子(精)油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重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标准编号,顾客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本标准适用于山苍子(精)油及食品添加剂山苍子(精)油。
GB/T 22474-2008 果酱 应符合《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的规定,定量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应标示“果酱”或“果味酱” 本标准规定了果酱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识标签要求。
GB/T 20886-2007 食品加工用酵母 8.1.1销售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并标明产品名称、原料(或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号。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酵母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 20903-2007 调味品分类 无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的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
GB/T 10496-2002 糖料甜菜 无标签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糖料甜菜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糖料甜菜块根检验及收购。
GB/T 10498-2010 糖料甘蔗 无标签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糖料甘蔗的蔗糖分、蔗汁重力纯度和外观质量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糖料甘蔗收购。
GB/T 22266-2008  咖喱粉  6.2标志 下列各项应直接标注在每个包装或标签上:a产品名、商品名或商标名;b制造商或包装者的姓名、地址;c批号或代号;d净重;e产地;f制作咖喱的香辛调味品及其他原料,在配料表中按质量大小顺序依次列出;g若添加淀粉,应说明其特性。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调味料用咖哩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包装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咖哩粉的质量评定及其贸易。
GB/T 22305.1-2008 小豆蔻 第1部分:整果荚  9.2 下列各项应直接标注在每一个包装或标签上:a产品名、商品名或商标名b制造商或包装者的姓名、地址.c批号或代号。d净重。e产地。f制作咖喱粉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他原料,在配料表中按质量大小的顺序依次列出。 g若添加淀粉,应说明其特性 本部分适用于小豆蔻整果荚的质量评定及其贸易。
GB/T 24399-2009 黄豆酱 6.1标签 6.1.1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6.1.2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重和数量。 本标准规定了黄豆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食品伙伴网提示:本标准印刷的发布日期是错误的,具体见文件内更正说明。
GB/T 21270-2007 食品馅料 9标签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馅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原则和标签。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3.1定义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按用途分类
烘烤食品用馅料:主要用于制作糕点、面包、月饼等烘烤食品的食品馅料。 
冷冻饮品用馅料:主要用于制作冰淇淋、雪糕、冰品等冷冻饮品的食品馅料。 
速冻食品用馅料:主要用于制作速冻食品(如:速冻豆沙包、速冻汤圆等)食品馅料。 
按工艺分类
常温保存馅料:高温杀菌,常温杀菌。
冷链保存馅料:低温(或高温)杀菌,冷链保存。
按原料分类:分为6类,详见附录A。                                      
GB/T 8269-2006 柠檬酸 1、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级、净含量、生产日期、癖好、执行标准号等。2、产品的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酸的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淀粉质或糖质原料发酵制得的柠檬酸产品。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符合GB 7718规定。
  产品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符合GB 6388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粉状和颗粒状植物性香辛料调味品的术语、产品分类、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性香辛料为主意原料或配以其他辅料制成的用于食品中的香辛料调味品。
GB/T 20882-2007  果葡糖浆 7.1.1包装箱的标签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净含量、产品类型、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执行标准号。7.1.2包装储运图示按GB/T 191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果葡糖浆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果葡糖浆。
GB/T 20885-2007 葡萄糖浆 8.1.1包装容器外面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净含量、产品类型、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执行标准号。8.1.2包装储运图示按GB/T 191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糖浆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葡萄糖浆。
GB/T 22479-2008 花椒籽油 1.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2.标注加工工艺。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椒籽为原料加工的供人食用商品花椒籽油。
GB/T 22465-2008 红花籽油 8.1 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8.2 产品加工方式和质量等级须标注。8.3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花籽为原料加工的供人食用商品红花籽油。
蛋及蛋制品 GB 2748-2003 鲜蛋卫生标准 6.1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6.2产品名称应当标为“鲜××蛋”。 本标准规定了鲜蛋的定义、指标要求、标识、运输、贮存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禽类生产的鲜蛋类。
GB 2749-2003 蛋制品卫生标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蛋制品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运输、贮存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鲜蛋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
GB/T 23970-2009 卤蛋 8.1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卤蛋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GB/T 9694-1988 皮蛋 执行GB7718之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皮蛋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鸭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经由纯碱和生石灰或烧碱及食盐、茶、水等辅料配成的料液或料泥加工而成的皮蛋(松花蛋)。
中药材 GB/T 18672-2002 枸杞(枸杞子)  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经干燥加工制成的各品种的枸杞。
GB/T 22540-2008 蜜制人参分等质量 7.2标签 除按GB7718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注原料产地,如果是地理标志产品,应粘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蜜制人参的加工和鉴定。 
人参作为药用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新版本)。
GB/T 22534-2008 保鲜人参分等质量 7.2标签 除按GB7718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注原料产地,如果是地理标志产品,应粘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保鲜人参的加工、收购、销售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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