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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的公告时间:2016-10-22 为进一步规范报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现就业务现场海关实施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办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海关2014年第31号公告要求,到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手续。 二、海关现场业务部门对办理陪同查验、单证签收等现场业务的报关人员实施身份实名认证。 三、海关现场业务部门通过身份证信息验核报关人员身份。确为海关备案报关人员的,允许办理报关业务。 四、报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纳入重点监管报关人员名单: (一)假借海关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二)拒不配合海关工作的; (三)影响海关正常业务开展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地址等信息可登陆上海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海关201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